网络卖家在消费者维权中屡次“栽跟头”,原因几何?(2)
网售非国家认可产地燕窝,也要赔钱
2015年10月,消费者李某从陈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中购买了越南惠安洞燕干燕窝50克,为此支付货款3千余元。后陈某通过快递将上述商品交付李某,商品包装盒上标明产地为越南惠安。同年,李某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李某进行答复,确认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仅准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燕窝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燕窝产品(不包括饮品)通过正常贸易形式暂不能对华出口,燕窝饮品须经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的产品,准予向中国出口。2016年,李某向揭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就涉案产品进行举报,揭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同年5月3日对该投诉进行答复,确认我国目前只允许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燕窝进口,且应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输华的燕窝加工企业须获得国家认监委注册后才能获准进口。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辩称李某委托陈某从香港代购涉案产品。即便陈某确实系从香港购买了涉案产品,但其未能提供诸如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证据证明该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定,故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某应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陈某虽辩称李某系委托陈某代为在香港购买涉案产品,但在其商品介绍页面中并不存在向李某告知代购的情况,陈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李某代购的事宜或双方之间订立有委托合同,故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国家的相关公告,明确截至目前仅有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燕窝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明确标注产地为越南惠安,网页宣传的燕窝产地亦为越南,可见陈某向李某出售的涉案燕窝产地非国家认可的产地,同时陈某未提交涉案燕窝的相关报关及检验检疫证明,涉案燕窝也未标识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溯源码,故该燕窝的安全性无法保障。故陈某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对于涉案产品,予以销毁。
所谓“代购”其实就是“销售行为”,“职业打假人”一人起诉2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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