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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约定“履行保证金”,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港务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为保障抚养费按时足额给付设置了“履行保证金”。

  

  

  2011年8月,高某与肖某结婚,2012年9月,二人育有一子高小某。婚初,高某与肖某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二人矛盾日渐升级。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高小某由被告肖某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后归纳出了双方的争议的焦点,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被告同意,双方对婚生子高小某的拆迁补偿款的去向及孩子抚养费数额争执不下。

  经承办法官释明,肖某同意代高小某另案主张拆迁补偿款,但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仍然不愿做出让步。法官遂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展开调解。经过四十余分钟苦口婆心的劝解和释法明理,肖某同意高某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抚养费,但因为对高某极度不信任,她希望调解书设置“保证金”,即,“如高某不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则每期(每月)再另行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承办法官的解释与劝导下,高某最终接受了约定。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离婚时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履行保证金”条款,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法院支持了“履行保证金”主张。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0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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