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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使用”不等于“借名买房”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现实中,很多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等原因而选择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借名买房真的靠谱吗?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陈某和第三人舒某甲曾系恋人关系,被告舒某乙系舒某甲的姐姐。2006年6月,被告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未央区某小区的房屋。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和第三人居住使用至2012年,后两人产生矛盾分手,原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由被告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为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便借用被告名义购买了房屋,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进行了装修,其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被告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称双方之间系租赁关系,原告多次向其转账系缴纳房租。第三人亦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房屋首付款及后续按揭款项缴纳票据均显示交款人为被告。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达成借名买房协议,也无法证明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原告提交的小区物业公司向其发送的催缴物业费短信及购买日用品订单,仅能证明曾经使用过该房屋,但不能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最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应当提供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证据,如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占有使用证据等,并能合理说明借名买房的原因、动机、过程,仅仅提供对房屋占有使用的“孤证”,不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较多,必须合法、合规进行,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保存好购房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房财两空”。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36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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