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2022年4月,金某为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80万元(约定有利息),徐某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约定,如金某未能在债务期限届满前偿还债务,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后因金某未能在履行期间内归还借款,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抵押合同中有关“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的约定,应认定为流押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张某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如被告金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张某有权就被告徐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某继续履行。
法官说法:流押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关于应否禁止流押,存在“允许说”和“禁止说”两种,且各有理由。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要求允许抵押权人通过事先约定方式取得担保物权,即允许流押。原《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明确规定流押条款无效。原《物权法》之所以禁止流押条款,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对是否禁止流押采取了柔化处理,并未直接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但从条文表述看,流押条款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流押条款是有效的,则根据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即归债权人所有,而不是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从解释论上说,应当认为无效的流押条款已经转化为有效的清算型担保。所以,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有效抵押权,可以采用包括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实现,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流押条款与“以物抵债”如何区分?一般而言,二者的分水岭系“借款期限届满”。借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其可能会与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亦可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约定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从而损害抵押人的利益。该种约定属于流押条款,法律认定为债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处于优势地位,其可能会逃债。如债务人诚信,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或根本无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可能会与债权人约定“以物抵债协议”,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该种约定属于代物清偿,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在提供担保、设立抵押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明确有效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流押条款等内容,以免影响权利的实现。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1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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