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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72号 关于同意王磊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王磊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王磊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王  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西吉尔镇人民政府

  2.王鸣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女子监狱

  3.张丽娟             玛纳斯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11/eb301313c80545d0ba652c46415b0f6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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