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农政策法规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伍某杰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伍某杰,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11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伍某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6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伍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16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关于对罪犯吕留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下一篇:关于公布2024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及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的通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人源汇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三农政策法规网 snzcfg.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5502号-13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00号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nzcfgw@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