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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12月10日,綦江法院《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近似商标的司法处置规则》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2-009

  

  

  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近似商标的司法处置规则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近似商标多轮查封整体拍卖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岸区某食品厂(以下简称重庆某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陈某。陈某于2021年8月6日死亡。2021年10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0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某食品厂向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股份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43568元(币种下同)。

  2021年11月8日,重庆某股份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兑现80000元后,重庆某股份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某以其继承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重庆某股份公司清偿重庆某食品厂根据(2021)渝0110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所负的债务中未能清偿的1779264元价款。

  2024年1月24日,重庆某股份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明,重庆某食品厂投资人陈某名下有针对同一行业不同商品类别且注册号不同,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川妹子”近似商标,该近似商标分别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查封。由于前述商标属于同一行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应当一并拍卖。经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同意,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置前述商标。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渝0110执恢160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某食品厂投资人陈某名下的商标“川妹子”(注册号809074、15785864、15786014、1274695、1514347、1369024、1417552)。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重庆某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执行投资人陈某名下的财产。陈某名下有针对食品行业不同商品类别,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川妹子”近似商标,为了维护商标信誉,增强商标的品牌效益,结合行业监管规则,该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处置,不得分别拍卖。同时,前述商标由不同法院查封,虽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取得处置权,但目的是为了打破执行僵局,便于推进司法处置,不应当就此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因此,应当分别评估商标价值,然后予以整体拍卖,再将拍卖款分别支付给相应的债权人,充分保护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执行要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但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42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第1条

  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0执恢160号之二执行裁定(2024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2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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