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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丈夫出轨,妻子主张赔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991年12月,小谭与小丽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女。1995年双方外出务工,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不久开始分居。后来,小谭认识了小刘并同居生活,2004年与小刘生育一子。小丽获悉后,伤心透顶,起诉离婚并要求小谭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谭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更是对小丽精神上造成了较大损害,小谭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小丽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官寄语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依法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倡导建立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构建长久、和谐、稳定的幸福婚姻。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99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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