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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手“帮个忙” 却因盗窃罪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假如对方做违法之事,让你稍微提供下便利,这种忙可千万不能帮!

  男子许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同事情谊、哥们儿义气,帮助盗窃虽分文未得,同样触犯刑法!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盗窃案。

  许某和刘某、王某是企业同一车间职工,刘某、王某系该车间班长,许某为该车间普通工人,平日里见面也是称兄道弟。2022年6月至9月,刘某、王某多次在车间内盗窃不锈钢配件,许某参与其中刘某盗窃的三起,帮助将车间内不锈钢配件藏匿于刘某车内,刘某下班后运出厂区,将盗窃所得赃物销赃后用于日常消费。许某未参与分赃。该三起盗窃涉案价值共32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许某、刘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赃”只是盗窃的“后续行为”,是否实际参与分赃并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不以分赃的多寡来定,也不按各自盗窃的数额来分别认定,行为人只要参与其中,组织、指挥或帮助盗窃犯罪,都要按其参与的全部数额来认定。

  在本案中,许某即使是没有分得一分钱的赃款,但是参与了三起盗窃的过程,数额较大,亦构成盗窃罪,许某并不能以“分文未得”逃避罪责。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但也应理性思考 ,做到尊法守法敬法 ,不能一味地讲“哥们儿义气”,切不可让“帮助”,逾越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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