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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互殴 致人轻伤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君子动口不动手”“冲动是魔鬼”,这些话相信每个人都明白其含义。但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在与他人发生摩擦时,热衷于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日前,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一句话起争执,发生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许昌的老王与小王是同一学校的后厨工友。2022年4月一天,二人在走廊中闲扯,因一句话不和,引起争执,由骂架到互殴,后老王手持木凳追赶小王至其宿舍屋内,二人在屋内又进行厮打,致小王轻微伤、老王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小王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小王与老王在走廊内已发生互殴,后被害人老王手持木凳追赶小王至其宿舍屋内,属于斗殴的延续,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不属于正当防卫,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老王右眼外伤性白内障鉴定为十级伤残,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老王对冲突的升级具有一定过错,以及被告人小王自愿全额赔偿被害人老王物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物质损失3万余元。

  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静说:“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多这样因为一句话或一点点小事而冲动,构成故意伤害罪触犯刑律,这种逞一时之勇所带来的后果却无法估量,很有必要提醒一下市民,出手之前,算一算打架的成本。”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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