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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参与就不构成犯罪?心存侥幸,难逃法律严惩!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2年,邓某通过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结算工具并抽取提成的方式,经人介绍参与到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活动中,并介绍贾某、郭某等人加入。截至案发,全国各地累计涉案金额共计80余万元,非法流入邓某、贾某、郭某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贾某、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

  【法官提醒】

  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黑金”,从中赚取佣金,致使大量资金流往境外的行为被称为“跑分”。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跑分”越来越方便,不法分子通常通过在网络上以做任务、刷单等工作名义吸引人员参与“跑分”,这样的“工作”往往要求参与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网上银行或者手机银行等信息,并通过电子支付将违法犯罪资金“洗白”,最终转移至境外,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类似于本案中的邓某等三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但被害人的钱财却因他们的行为而被转移最终无法挽回,该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在此,特号召广大群众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务必擦亮自己的眼睛,正确识别违法犯罪信息,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报警,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轻信“捷径”赚钱的说法,切莫在无形中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帮凶!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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