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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理赔难 法院怎么判?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发自燃,

  导致车辆受损。

  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却以

  起火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面对此种情形,

  法院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司机马某驾驶小型轿车去郑州办事,当行驶至荥阳市荥密路桥沟村村口时,车辆突发自燃,随即马某报火警并联系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并让马某找拖车将灭火后的车辆拖回巩义。经工作人员查看确认车辆已报废,因车辆办理有商业险,商业险中包含车辆损失险,其保额为76,682.40元。故马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商谈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一直不予赔偿,遂引起诉讼。

  判决结果:

  该案件于2023年7月24日在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马某保险金48500元及鉴定费3000元,共计51500元。判决已于8月7日生效。

  裁判理由:

  马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马某已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自燃着火,造成车辆损失,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马某车辆损失价值为50000元,车辆剩余价值为1500元,故实际损失为48500元,未超出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故对马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8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外,该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故意等原因造成车辆燃烧损毁,故在起火原因不明情况下,保险人不予赔偿,针对其答辩意见未向巩义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对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答辩意见,巩义法院不予采纳。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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