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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以向施暴者主张二次治疗费用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0年4月,被告的母亲与原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头部损伤、右眼损伤、腹部损伤、左上肢皮肤挫伤。同时被告经刑事审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了第一次医疗费用,要求被告赔偿其物质损失,经审理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被告赔偿原告85712.28元的判决。2023年3月份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再次产生医疗费用4978.24元,医疗费用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78.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双方纠纷已经刑事处理,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另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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