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农政策法规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纪通报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省卫健委:

  《关于做好医疗救治,战胜新冠感染的建议》(第1681号),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并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规定。获得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济困难,我省经济困难标准是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二是事项范围,《法律援助法》《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以上两个条件,引发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不属于法定的法律援助对象。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省司法厅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放宽了经济困难条件到可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开展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乙类乙管”后,为了救治剧增的新冠患者,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在付出了超常规辛苦的同时也带来了执业风险。鉴于目前法律法规等的限制,为了更好地维护医务人员的权益,我们建议贵委在以省两办或省政府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时,明确将人大代表建议的特殊时期“混收、混治”新冠病人引发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增加列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同时将医患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厅将按省两办或省政府指导性意见贯彻执行,为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系人:吴黎桥

  联系电话:0591-87528421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303/t20230316_613164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福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的公示

下一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人源汇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三农政策法规网 snzcfg.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5502号-13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00号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nzcfgw@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