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农政策法规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规解析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的要求,省司法厅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26号)所明确的省级党政机构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山东、江西、浙江、上海等省市的做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公布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明确了省本级51个部门、机构和单位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通知》规定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省通管局等实行国家和我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链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zcjd2/2023/11/1/a14a924c5d3f40d3816027d73ce871e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成都等七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人源汇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三农政策法规网 snzcfg.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5502号-13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00号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nzcfgw@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