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农政策法规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南通中院】罪犯李景周假释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假建字第6号

  罪犯李景周,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汉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01087618,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景周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2022年4月25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11执1320号结案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此案已结案。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景周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4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周源假释一案公示

下一篇:(溧阳法院)关于罪犯龚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三农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人源汇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三农政策法规网 snzcfg.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5502号-13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2300号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snzcfgw@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